2025-04-17 17:10:03
代理律师:李成新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骑电动自行车逆行,与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因伤情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5天。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住院费用,却拒绝赔偿原告提出的电动车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复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为此,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对支付赔偿费用抱有极大抵触情绪,认为原告索赔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对方未聘请律师,我所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耐心细致地向被告逐项阐述了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法律依据,促使被告正视问题,认清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告当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