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面试缺考起争议,培训机构索要违约金,合理吗?

2025-04-17 17:05:05

代理律师:侯东岳

【案情回顾】

小李顺利地通过了公务员笔试,为了增加“上岸”机率,报名参加了面试培训班,约定先交前期费用,面试通过则补交剩余的1.6万余元。培训期间,小李获悉,他参加的另一场招录考试的面试时间和公务员面试在同一天的上下午分别举行,在咨询培训机构教辅老师后,小李决定两场面试都参加。面试当天,由于距离较远,下午的公务员面试小李因迟到未能参加。之后培训机构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认为他是因自身原因放弃面试,依据签订的协议,要求他补交剩余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共计2.1万余元。小李委托本所律师进行应诉。

代理律师认真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发现关于补交费用的条款约定前后矛盾,案涉协议系格式合同,应按照有利于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进行解释。而小李未能参加公考面试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李不构成违约,但培训机构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得到相应的对价报酬,判决小李向培训机构支付部分剩余培训费,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