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纠纷案 | 法院力挺:退房退钱付息!

2025-04-17 16:45:49

代理律师:杜浩迈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房屋一套,总价91万余元,原告支付首付款2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该楼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要求退房,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被告认为合同未解除,拒绝退款。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被告截至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合同无效。被告因虚假承诺房屋为大产权,承担全部过错,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提醒】

购房者需谨慎购买,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持有“一照五证”,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事项,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