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采煤地上企业受损,2份鉴定报告评估损失差距巨大……

2025-03-06 06:29:18

历经四载,两度起诉终获合理赔偿

代理律师:段宏坤   秦燕青

代理方: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煤业公司采煤行为造成地上某企业经营场所受损,煤业公司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890万元。企业方认为鉴定数额过低,又自行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鉴定,两份损失鉴定报告所评估的金额存在巨大差异,企业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对煤矿诉前单方做出的鉴定结果予以对抗,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同时围绕“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损失如何确定?煤炭开采行为造成塌陷损害,侵权人、被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深入研究案情,多次实地勘察,明确代理思路,制定完整代理方案,积极维护客户权益。

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在确定案涉土地已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纳律师建议,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分别采用不同评估方法,同时有选择地采用司法鉴定报告的评估数据,分别进行合理计算作出裁判,使企业获得合理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煤业公司赔偿企业损失1250余万元;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改判,煤业公司赔偿企业损失13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