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人找工作,“打点费”能要回来吗?

2025-04-17 16:52:47

代理律师:韩焱

【案情回顾】

李某王某是同学,2017年李某主动联系王某,声称其父“有门路”能帮助安排工作,需预先支付“打点费”10万元。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及其母,而工作之事迟迟未能解决。王某要求退还10万元,2022年,李某父亲退还2万元,剩余8万元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退还。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退还剩余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委托行为无效,故李某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款项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在求职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托关系”“走后门”,以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