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坤案例】警惕“名义借贷人”风险——碍于情面替人贷款,20 万元险些打水漂!

2026-06-16 1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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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替人贷款,20万元险些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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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任职于被告处,应被告要求,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26万余元,并将款项全额转入被告账户,双方约定由被告每月负责还款。履行一年余,被告停止还款,原告账户被出借机构累计扣划20余万元。被告辩称双方为借款关系,且已偿还21万元,仅认可5万元未付。

原告多次追偿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额偿还。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杜浩迈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按此规定,若本案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行为将被认定无效,被告此前支付的利息亦会被折抵本金,原告将难以弥补全部损失。

杜律师全面梳理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明确提出:原告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系基于被告的要求而为,目的是满足实际借款人——被告的融资需求;款项到账后即转交被告,后续还款义务亦约定由被告承担。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该主张为原告实现全额追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虚假抗辩。

法院经全面审理,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206598.73元

律师提醒:别乱帮他人当名义借款人,名义借贷风险极高,实际用款人一旦断供,全部债务与损失都将由借款人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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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都相同,欠款能打包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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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了几十份施工合同、托管合同、租赁合同,并存在大量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签证单。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2025年,甲公司将上述全部合同及签证单项下的债权打包合并,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逾1.2亿元。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秦燕青、许利波律师作为乙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

本案中案涉合同共有几十份,每份合同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合同标的,履行时间、场所、进度及结算情况均不同,且单份合同标的额均未逾1亿元,根据一案一诉原则,应分别起诉,由合同约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迳行合并起诉,实质系以打包立案方式规避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

代理律师精准区分施工合同、托管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紧扣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并审理的法定规则,从事实关联性、诉讼请求兼容性、诉讼效率三个维度,提出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许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合同主体一致,就能将所有合同、所有欠款打包一并起诉。事实上,仅主体相同,若分属不同类型合同、独立法律关系,则不能强行合并立案。

律师提醒:工程欠款、合同纠纷,一定要先理清法律关系,再规范立案、分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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