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09:09:55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长期向被告转账,累计上百万元。原告离婚后发现,诉请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山西振坤律所周永、韩菡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全面梳理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财产权属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款项性质、无权处分及非善意取得等核心要点。被告声称款项为合作劳务费、借贷还款,但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存在善意取得或对价支付的合理基础。代理律师同时就赠与行为效力、重复起诉认定、返还范围等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1783498.19 元。被告上诉,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案件明确了“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的裁判标准,厘清了“重复起诉”的认定边界。同时警示,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否则需承担赠与无效、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


康某在**单位从事门卫、保安工作 25 年,被辞退后诉至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社保赔偿等多项权益。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靳鹏飞、宋甜甜律师担任**单位诉讼代理人。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康某 25 年事实用工,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方作为用人单位应诉团队,聚焦特殊主体用工的法律关键点提出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则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是区别于普通用工 “事实认定” 原则的核心边界。康某自入职至离职,始终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各项诉求均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缺乏法律支撑。
法院经审理认定:康某无编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居住从事门卫工作。其各项诉讼请求均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查明,康某曾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先后判决驳回康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本案明既警示特殊用人单位需严格规范用工管理,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提醒中老年劳动者等群体,不能以 “工作多年”“按月领薪” 推定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