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坤经典案例⑤:民事】购房起纠纷!

2025-04-10 08:41:37

  2024年度典型案例  

——民事纠纷——

购房起纠纷,法院力挺:退房退钱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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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房屋一套,总价91万余元,原告支付首付款2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该楼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要求退房,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被告认为合同未解除,拒绝退款。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被告截至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合同无效。被告因虚假承诺房屋为大产权,承担全部过错,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提醒购房者需谨慎购买,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持有“一照五证”,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事项,以维护自身权益。

不存在劳动关系,工地受伤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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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经包工头苏某介绍到某项目部担任瓦工,在工地干活时被未固定好的架板打到,从二楼掉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郭某要求苏某赔偿,苏某百般推托,郭某向项目发包公司主张赔偿,发包公司以和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赔偿。无奈之下,郭某寻求我所律师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发包公司违反规定将自己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人受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郭某在项目工地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发包公司,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郭某支付赔偿,而不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最终劳动仲裁裁定:发包公司赔偿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25万余元。

花钱找人办工作   诱人馅饼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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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王某是同学,2017年李某主动联系王某,声称其父“有门路”能帮助安排工作,需预先支付“打点费”10万元。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及其母,而工作之事迟迟未能解决。王某要求退还10万元,2022年,李某父亲退还2万元,剩余8万元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退还。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退还剩余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委托行为无效,故李某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款项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在求职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托关系”“走后门”,以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面试缺考起争议,培训机构索要违约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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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顺利地通过了公务员笔试,为了增加“上岸”机率,报名参加了面试培训班,约定先交前期费用,面试通过则补交剩余的1.6万余元。培训期间,小李获悉,他参加的另一场招录考试的面试时间和公务员面试在同一天的上下午分别举行,在咨询培训机构教辅老师后,小李决定两场面试都参加。面试当天,由于距离较远,下午的公务员面试小李因迟到未能参加。之后培训机构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认为他是因自身原因放弃面试,依据签订的协议,要求他补交剩余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共计2.1万余元。小李委托本所律师进行应诉。

       代理律师认真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发现关于补交费用的条款约定前后矛盾,案涉协议系格式合同,应按照有利于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进行解释。而小李未能参加公考面试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李不构成违约,但培训机构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得到相应的对价报酬,判决小李向培训机构支付部分剩余培训费,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性。

交通事故索赔难    巧用调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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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被告骑电动自行车逆行,与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因伤情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5天。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住院费用,却拒绝赔偿原告提出的电动车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复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为此,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对支付赔偿费用抱有极大抵触情绪,认为原告索赔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对方未聘请律师,我所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耐心细致地向被告逐项阐述了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法律依据,促使被告正视问题,认清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告当场支付赔偿金。